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及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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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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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 城 市 财 政 局
文件
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
晋市财预字[200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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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及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采购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晋城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及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下发 政府采购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报:省财政厅国库处、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抄 送:市审计局
晋城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及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加强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财政性资金以及采购单位自筹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资金财务管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经人行晋城市中心支行认证合格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统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办理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结算。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目录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
第六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简称市采管办)负责市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采购资金流程及相关帐务处理
第七条 资金汇集流程及其帐务处理。采购单位根据市采管办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在实施集中采购活动前向市采管办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属于预算资金(包括未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临时政府采购计划项目)、预算外资金(指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采购单位依据采购计划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后履行合同之前,根据市采管办出具的“晋城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书”(简称“划拨通知书”)按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包括合同价和相关费用),向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办理资金请拨手续,由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外专户会计汇总并依据市采管办出具的“划拨通知书”将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一次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属于采购单位自筹资金或与预算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组成的拼盘项目资金。采购单位依据采购计划,在接到市采管办开具的“划拨通知书”后,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3、对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或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经市采管办同意,可以由采购单位制定资金分期划拨(支付)计划,将单位自筹资金分期分批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于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指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由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预算外专户会计依据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和“划拨通知书”分期分批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帐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将预算资金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1、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借:预算支出-XXX类-XXX款-XXX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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