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近日,我区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财政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明确提出财政支持政策的目标任务
一是强调必须结合我区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范畴,并在此基础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将过去简单“养人”的财政支出政策逐步转变为旨在“办事”的支持方式,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
二是提出要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并进一步明确财政投入的方向和领域,应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重点加大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投入。
三是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和兴办公益事业,同时提出要公平对待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服务机构。
四是理顺财政预算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的关系,明确规定将编制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对超编人员财政一律不安排经费。
二、明确规定对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进行分类保障和支持
(一)明确规定对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行政单位的预算方式予以全额经费保障。考虑到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需要进行职责调整,因此分别规定了调整到位前和调整到位后两种情况下的相关财政保障政策,特别强调对尚未调整到位的行政类事业单位,要将其全部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
(二)明确规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单位性质分别给予不同的财政支持。同时,进一步规范明确了事业单位不同性质收入的预算管理方式。
一是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规定保障办法。对基本支出的保障标准延用现行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定额标准,有利于确保事业单位分类前后的平稳过渡。对项目支出的保障规定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考虑到我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仍存在职能未调整到位的情况,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有其他非财政性收入,因此对这类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和收入的使用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二是财政在维持分类前补助水平的原则下,通过项目支出的形式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予以支持,并尽可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考虑到高校、医院等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的形式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予以支持。
(三)明确规定已认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再供给经费。但为体现财政对转制企业的支持,帮助转制企业减少转制的阻力和困难,规定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渡期内,财政可以对其继续拨付相关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提出建立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制度,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财政安排事业单位经费、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适当引入奖优惩劣的激励机制,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在分类改革中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中分别明确了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和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全面规范事业单位在分类改革中涉及的一系列财务行为
《实施意见》分别就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改建、转制中涉及财务经费指标、资产划转的具体流程、各方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改革后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细化完善我区财政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政策,推动我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深入开展。